為保障信用貸款、房貸等債務人權益,俗稱「個人破產法」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,將修正放寬三大有利措施,包括降低聲請免責門檻,從債務還掉四分之三降至三分之二、突增債權人時還債期間可再延二年等。
行政院本周四(卅一日)院會將討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草 案,通過後將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。
債清條例適用範圍,包括消費貸款、住宅貸款、信用卡或現金卡等債務,目前主要的債權人則是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(AMC)等,知情官員表示,這次修正主要都是有利債務人,重點有三大項。
官員表示,修法重點首先是降低債務人可聲請免責的門檻。現行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,債務人清償債務金額已達四分之三時,可向法院聲請免責;修正案將降到三分之二。舉例來說,債務人欠一百元,已還了七十五元(四分之三)後,實在沒有能力再還了,可以聲請免責;修正後,只要還了六十七元,就可以聲請免責,以利債務人完成更生。
第二項重點為突增債權人時,還債期間可再延二年。現行條例規定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,除條例另有規定外,已申報的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的債權均視為消滅,但若其未申報是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,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責履行。
官員解釋,例如更生方案談妥後,突然又跑出來一位債權人,且不歸責於債權人(例如談更生時剛好出國等),債務人仍要還這筆多出來的債務,修正案增訂在這種情況下,債務人可以申請延長履行債務清償期間,可比原本法院裁定的時間再延長二年。
官員說,第三項重點為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,明訂「盡力清償」條件。現行條例規定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,更生方案的條件已「盡力清償」者,法院應裁定認可債務人提出的更生方案。
而為有利債務人,修正草案明訂「盡力清償」的條件,包括財產有清償價值時,連同所得扣除生活必要費用後,已有十分之九用於清償債務;或是財產無清償價值,連同所得扣除生活必要費用後,有五分之四用來清償債務。只要達到這兩項符合「盡力清償」的條件,法院應認可債務人的更生方案。
閱讀祕書/更生與清算
「更生」是指債務人仍可以擁有自己的財產,只要在能力範圍內,依法院裁定的更生方案償還債務,其餘債務便可以免除,適用有固定收入來源的欠款人。
「清算」則是債務人不能保有自己財產,所有財產都要交由法院強制分配給債權人,以免除全部債務,適用對象通常是無固定收入者。(記者邱金蘭)